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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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丙○○
被告乙○○被告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35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1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
中華郵政楠梓右昌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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