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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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7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1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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