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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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內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參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促字第147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9,184元│95年5月13日│14.25│95年6月14日│├──┼────────────┼───────────┼───────────┼───────────┤│002│29,249元│95年5月13日│18.25│95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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