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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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洪秀珍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原本暨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述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威同更正後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2│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1000│├─┼──────────┼─────────┼──┼───┤│3│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E-0000000-0│1│10000│├─┼──────────┼─────────┼──┼───┤│4│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E-0000000-0│1│10000│├─┼──────────┼─────────┼──┼───┤│5│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E-0000000-0│1│10000│├─┼──────────┼─────────┼──┼───┤│6│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E-0000000-0│1│10000│├─┼──────────┼─────────┼──┼───┤│7│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E-0000000-0│1│10000│├─┼──────────┼─────────┼──┼───┤│8│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F-0000000-0│1│100000│├─┼──────────┼─────────┼──┼───┤│9│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F-0000000-0│1│100000│├─┼──────────┼─────────┼──┼───┤│10│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F-0000000-0│1│100000│├─┼──────────┼─────────┼──┼───┤│11│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F-0000000-0│1│100000│├─┼──────────┼─────────┼──┼───┤│12│鴻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106-NX-0000000-0│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