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鄭進隆 訴訟代理人 楊惟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1,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