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竊盜│共同連續搶奪│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犯罪日期│93年2月21日起至同年9月│93年7月18日、同年8月間│93年7月13日、同年8月30│94年7月21日│││3日止(聲請意旨誤載為│某日│日││││93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3年度毒偵字3816號│93年度偵字第13927號││95年度偵字第256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16號│93年度訴字第2134號│同左│96年度訴字第244號││審├───┼───────────┼───────────┼───────────┼───────────┤││判決│94年1月28日│94年1月31日│同左│96年3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日│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16號│93年度訴字第2134號│同左│96年度訴字第244號││期│││││││├───┼───────────┼───────────┼───────────┼───────────┤││確定│94年3月18日│94年3月11日│同左│96年5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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