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未經許可無故│施用毒品罪│吸食施打罪│非法吸用化學│││持有刀械罪│││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伍月││││肆月│貳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管制條例第12│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條例第13條之│││條第3項│││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0年間起迄86│86年6月間某│││││年6月26日止│日起迄86年6│││││(聲請書誤植│月26日止│││││為86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923號│度偵字第102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483號│82年度訴字第1480號││實├────┼─────────────┼─────────────┤│審│判決日期│87年2月26日│83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1483號│82年度訴字第1480號││決├────┼─────────────┼─────────────┤││確定日期│87年3月23日│83年6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捌月│柒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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