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期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法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年│94│94││罪├───┼─────────┼─────────┤│日│月│10│10││期├───┼─────────┼─────────┤││日│10│10│├───┼───┼─────────┼─────────┤│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年│年│94│同左││度├───┼─────────┼─────────┤│及│字│毒偵│││案├───┼─────────┼─────────┤│號│號│6508││├───┼───┼─────────┼─────────┤│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同左││後│├─┼─────────┼─────────┤│││字│訴││││├─┼─────────┼─────────┤│事│號│號│302│││├─┼─┼─────────┼─────────┤││判│年│95│95││實│決├─┼─────────┼─────────┤││日│月│5│5│││期├─┼─────────┼─────────┤│審││日│5│5│├───┼─┴─┼─────────┼─────────┤│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5│95│││定├─┼─────────┼─────────┤││日│月│5│5│││期├─┼─────────┼─────────┤│決││日│27│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叁佰元即│銀元叁佰元即││準│新台幣玖佰元│新台幣玖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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