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搶奪│同左│├───────┼─────────────┼─────────────┤│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同左│├───────┼─────────────┼─────────────┤│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同左│├───────┼─────────────┼─────────────┤│犯罪日期│95年8月24日│95年8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95│同左││案├───┼─────────────┼─────────────┤│年│字│偵│同左││號├───┼─────────────┼─────────────┤│度│號│18635、19599、19971、19974│同左││││、20745、21509、2244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年│95│同左│││案├─┼─────────────┼─────────────┤│後││字│訴│同左│││號├─┼─────────────┼─────────────┤│事││號│2555│同左││├─┼─┼─────────────┼─────────────┤│實│判│年│96│同左│││決├─┼─────────────┼─────────────┤│審│日│月│01│同左│││期├─┼─────────────┼─────────────┤│││日│19│同左│├───┼─┴─┼─────────────┼─────────────┤││法院│臺灣桃園地方院│同左││├─┬─┼─────────────┼─────────────┤│││年│95│同左││確│案├─┼─────────────┼─────────────┤│││字│訴│同左││定│號├─┼─────────────┼─────────────┤│││號│2555│同左││日├─┼─┼─────────────┼─────────────┤││確│年│96│同左││期│定├─┼─────────────┼─────────────┤││日│月│02│同左│││期├─┼─────────────┼─────────────┤│││日│12│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伍月│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