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為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故買贓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349條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買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6月25日至92年9月30日│94年3月14日、94年3月15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4││案├───┼──────────────┼──────────────┤│年│字│核退偵│偵││號├───┼──────────────┼──────────────┤│度│號│24│566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桃簡│││號├─┼──────────────┼──────────────┤│事││號│2397│1969││├─┼─┼──────────────┼──────────────┤│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3│11│││期├─┼──────────────┼──────────────┤│││日│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上訴│桃簡││定│號├─┼──────────────┼──────────────┤│││號│2397│1969││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5│1│││期├─┼──────────────┼──────────────┤│││日│1│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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