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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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聲請人 何旭峰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創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完結英屬維京群島商創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3日就任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創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尚未接獲國稅局核定是否有應納稅額之通知,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12月23日完結英屬維京群島商創發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