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6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黃秝蕎 (原名 黃棣瑢黃瀞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609元,及其中29,939元自民國102年9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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