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聲請是否有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應補正資料│├─┼───────────────────────────────┤│1│說明經營甲○○小吃店及廣味小吃店之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及淨│││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聲請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表明營業、收入情形及計算方│││式。│├─┼───────────────────────────────┤│2│說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3│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4│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5│最近2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6│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繳納房屋租金之收據影本或匯款證明。│├─┼───────────────────────────────┤│7│說明設於同一戶籍之 劉玲均劉學安 就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並│││提出渠等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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