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真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惠真(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7號、第18號判決認其所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從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處斷,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審理後,所判處之刑並非輕微,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係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0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儷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