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6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市○○街○○巷○○號2樓)於94年1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