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0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緩刑嗣後經撤銷);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易字第110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3罪均未執行完畢,非屬累犯),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其未依規定就替代役職役因而造成國家役政制度之侵害程度,及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玆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