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4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己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己開(下稱受刑人)因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05號判決處拘役50日,並宣告緩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11年7月29日確定(下稱「前案」,又原裁定誤載為係由本院判刑及宣告緩刑,此部分應予更正);復於緩刑期前即103年7月21日、108年10月16日更犯2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基隆地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基簡字第9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111年11月30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均屬故意犯罪,且前案犯罪時間為「101年2月15日」、後案犯罪時間為「103年7月21日」、「108年10月16日」,此3罪均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屬同一罪質,侵害法益相同,且細稽兩案犯罪手法、動機亦相同,有相當之重複性,可見其於前案犯罪後,猶未思悔改,法治觀念薄弱,又為數次犯罪;另受刑人除前、後案外,於96年間即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並於108年間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仍未因而知所警惕,其前案應非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堪認其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伊前案所受緩刑判決,係犯罪協商後所獲得,等同讓步結果,而後案係於103年、108年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事,本即由權責機關依法審核,並非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論罪範疇,乃案件受簡易判決而妥協之讓步,伊不應受評價為故意且惡性,此對伊甚不公平,事實上本不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要件,冤枉之情難申,又再受不利益裁定,甚是不服,故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該條第1項即規定其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四、經查:㈠原裁定以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復審酌受刑人前、後案均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動機均相同,可見其未思悔改,法治觀念薄弱,且受刑人另有偽造文書、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判刑及執行之前科,仍未知所警惕,其前案應非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堪認其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節,業經詳為論述如前,核其認定尚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㈡受刑人固執前詞提起抗告,然宣告緩刑之前案及憑以撤銷緩
刑宣告之後案屬於何種程序(通常程序、協商程序或簡易程序),顯非法院審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實質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所需考量之因素;又受刑人雖稱其後案並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云云,惟法院於後案既已認定其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為有罪判決確定,且尚未經再審程序重為事實認定,則本院自難反於該確定判決,逕認其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事實。是受刑人前揭抗告意旨,本院均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核無違誤,受刑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