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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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世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世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之資料,及清算人 林金元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