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21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羅簡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上開三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另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接續執行上開二應執行之刑後,甫於民國96年3月7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6年8月中旬某日中午,見宜蘭縣○○鄉○○街○○巷○○號乙○○住處後門未關,即自該後門侵入上開住宅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乙○○所有之行動電話手機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得手後,旋於96年9月2日持往宜蘭市○○路上之聯霸通訊公司,以新臺幣一千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聯霸通訊公司員工。嗣警方於進行查贓業務時,查得上開行動電話之登記使用人並非甲○○而係乙○○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證述之手機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聯霸通訊中古買賣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此,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羅簡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上開三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另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接續執行上開二應執行之刑後,甫於96年3月7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可資參照,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前已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再度因吸毒缺錢花用即任意進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惡性非輕,惟其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