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