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7號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兼上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已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8月2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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