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秀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傅英洪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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