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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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397號聲請人 姚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報啟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啟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解散,報請台北市政府以105年8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09044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78條規定,爰依法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
222條、第3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經濟部92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09202263550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啟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即為聲請人姚怡伶,嗣於105年7月19日被選任為清算人,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在卷可稽。查監察人於公司清算中因尚負責審查清算人造具之會計表冊,應認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冀以維持監察機關之獨立與超然。從而,聲請人呈報其為清算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