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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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代理人 林佳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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