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正璋 即瀧盛餐飲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蔡宗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長志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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