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告 黃宜慧
黃宜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詹梅鈴 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炫廷 被告 黃許金花
黃水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柳麗珠
黃品瑄 黃詩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玉萍 被告 黃俊維 訴訟代理人 曾昭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及附表中即判決第2頁第5行、第10頁第1行關於「 黃品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品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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