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婚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應送達對相對人之本件聲請狀、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各3份。
理由
一、本院按: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分別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