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楊丕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傑 等四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林世傑、 林世榮 、 林世弘 、 蔡勸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㈡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