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楊丕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傑 等四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林世傑、 林世榮林世弘蔡勸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㈡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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