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58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莊雪君

被告 莊嵃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4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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