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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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明哲 (即 蔡密之 繼承人)
       吳昭憲 (即蔡密之繼承人)
       吳承旻 (即蔡密之繼承人)
       吳衍慧 (即蔡密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哲(即蔡密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3,226元(即債權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2464 號裁定(110.11.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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