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重訴字第一號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