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7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甲○○之住所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六樓之一,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即相對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六樓之一)因多次腦中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吸入性肺炎住院,目前居住新仁醫院呼吸病房,目前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行動刺激均無適當反應之情形,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九五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甲○○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甲○○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 李秀珍 (次女)、 李岳峰 ( 長孫 )、 李宜憲 ( 次孫 )、 李育儒 ( 三孫 )、 李欣樺 (長孫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甲○○直系血親關係親屬表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同意書五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子,聲請人乙○○及其妹李秀珍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九五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九五號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甲○○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甲○○直系血親關係親屬表一件、戶籍謄本三件為證,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李秀珍、李岳峰、李宜憲、李育儒、李欣樺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甲○○直系血親關係親屬表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亦同意擔任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同意書五件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該五人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翁子婷附表:
李秀珍女、民國四十八年五月一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三樓之二李岳峰男、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李宜憲男、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李育儒男、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李欣樺女、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