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乙○○之子,屬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傷害案件,於民國92年1月19日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桃簡字第110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2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6年12月24日上午6時30分許,因酒後返家,不滿乙○○將大門鎖住睡覺,於乙○○開門之際,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乙○○眼睛部位2次,致乙○○受有眼球鈍傷、頭部外傷、臉部挫傷併左側臉部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