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宇翔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李宇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惠君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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