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樺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劉曦光 律師)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