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焜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松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39,666元,應徵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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