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施修正被告 馬惠玲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馬威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馬惠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1,3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奕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奕城公司)應給付原告2,331,3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被告馬惠玲、奕城公司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被告馬惠玲、奕城公司、馬威任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關於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係主張被告馬惠玲、奕城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係基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所生,屬於「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訴訟標的金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331,399元定之。又聲明第1、2項間,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其金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31,399元(計算式:2,331,399+1,000,000=3,331,3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3,5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