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陳勇旻 相對人振暘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勇旻(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振暘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振暘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明揭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時,即得依法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 蘇春美 於民國110年9月9日過世,相對人公司目前已無董事行使職權,為確保公司持續營運,不致影響相對人公司業務運作及股東權益,爰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聲請人自108年6月起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並負責經營,且有意願擔任臨時管理人。為此,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董事蘇春美出
資額為70萬元,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出資額為130萬元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蘇春美於110年9月9日過世,相對人公司目前無董事行使職權,亦有聲請人提出蘇春美之死亡證明書影本為憑,足認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死亡無法行使職權。而相對人公司所營事業為製造、批發、零售業,目前繼續營運,顯然仍有由董事決策並執行公司業務之需求,然相對人公司已無董事行使職權,公司內外事務難以順利推動,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確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依相對人公司股東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人自108年6月起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
出資額過半數,與公司利害關係一致,且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並負責經營,熟悉相對人公司營運情形,亦有意願擔任臨時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是以,如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其當可立即銜接公司業務,儘速解決相對人公司目前無董事行使職權之困境。故本院認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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