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