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被上訴人 楊敏琴 被上訴人 楊林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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