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349號聲請人龍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4年度票字第13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2月10日│91年2月10日│356554││├──┼──────┼───────┼──────┼──────┼─────┼──┤│002│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3月10日│91年3月10日│356555││├──┼──────┼───────┼──────┼──────┼─────┼──┤│003│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4月10日│91年4月10日│356556││├──┼──────┼───────┼──────┼──────┼─────┼──┤│004│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5月10日│91年5月10日│356557││├──┼──────┼───────┼──────┼──────┼─────┼──┤│005│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6月10日│91年6月10日│356558││├──┼──────┼───────┼──────┼──────┼─────┼──┤│006│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7月10日│91年7月10日│356559││├──┼──────┼───────┼──────┼──────┼─────┼──┤│007│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8月10日│91年8月10日│356560││├──┼──────┼───────┼──────┼──────┼─────┼──┤│008│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9月10日│91年9月10日│356561││├──┼──────┼───────┼──────┼──────┼─────┼──┤│009│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10月10日│91年10月10日│356562││├──┼──────┼───────┼──────┼──────┼─────┼──┤│010│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11月10日│91年11月10日│356563││├──┼──────┼───────┼──────┼──────┼─────┼──┤│011│90年10月6日│10,000元│91年12月10日│91年12月10日│356564││├──┼──────┼───────┼──────┼──────┼─────┼──┤│012│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1月10日│92年1月10日│356565││├──┼──────┼───────┼──────┼──────┼─────┼──┤│013│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2月10日│92年2月10日│356566││├──┼──────┼───────┼──────┼──────┼─────┼──┤│014│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3月10日│92年3月10日│356567││├──┼──────┼───────┼──────┼──────┼─────┼──┤│015│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4月10日│92年4月10日│356568││├──┼──────┼───────┼──────┼──────┼─────┼──┤│016│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5月10日│92年5月10日│356569││├──┼──────┼───────┼──────┼──────┼─────┼──┤│017│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6月10日│92年6月10日│356570││├──┼──────┼───────┼──────┼──────┼─────┼──┤│018│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8月10日│92年8月10日│356572││├──┼──────┼───────┼──────┼──────┼─────┼──┤│019│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9月10日│92年9月10日│356573││├──┼──────┼───────┼──────┼──────┼─────┼──┤│020│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10月10日│92年10月10日│356574││├──┼──────┼───────┼──────┼──────┼─────┼──┤│021│90年10月6日│10,000元│92年7月10日│92年7月10日│35657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