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68號再審原告壬○○
辛○○庚○○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再審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再審被告丙○○
癸○○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彰化縣再審被告乙○住彰化縣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5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並於95年2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