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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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康雅玲
康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速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原告康雅玲、康雅雯之弟」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原告康雅玲、康雅雯之弟」之姓名及住、居所,復未繳納裁判費。次查,原告聲明係以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為由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同段76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應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9,000元,則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6,740,280元【計算式:79,000元/㎡×(80.92+4.40)㎡=6,740,
2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740,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