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瑞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8年度執字第88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瑞德原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0月刑期之執行期滿日為民國108年7月9日,現檢察官以108年執字第886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本案5月有期徒刑刑期自108年7月10日起接續執行,請求先讓受刑人於108年7月9日出監後,再執行本案5月有期徒刑刑期,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9月11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7年
9月10日),執行期滿日為108年7月9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於108年6月24日以108年執字第886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自108年7月10日起接續執行該5月有期徒刑刑期等情,有該署10
8年度執字第8862號執行卷宗暨所附該署108年執助字第73
1號、108年執字第8862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檢察官前開執行指揮命令並無違法或不當,是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