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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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28號原告 林汝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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