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9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文鳳 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瑞芳 企業│永豐銀行鶯│103年7月9日│6,720元│00000000││││股份有限公│歌分行│││││││司張瑞芳││││││├───┼─────┼─────┼──────┼─────┼─────┼──┤│002│ 黃榮戎 │上海銀行丹│103年7月5日│4,956元│00000000│││││鳳分行│││││├───┼─────┼─────┼──────┼─────┼─────┼──┤│003│ 曾國治 │鶯歌區農會│103年7月5日│2,655元│00000000││├───┼─────┼─────┼──────┼─────┼─────┼──┤│004│ 王怡文 │永豐銀行鶯│103年7月3日│543,000元│00000000│││││歌分行│││││├───┼─────┼─────┼──────┼─────┼─────┼──┤│005│王怡文│永豐銀行鶯│103年7月3日│557,000元│00000000│││││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