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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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一號聲請人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億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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