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鄭志鵬 被上訴人清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婉珍 人被上訴人 薛文清
程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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