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8號原告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寶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欣威 即喜來登視聽歌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570元,應繳裁
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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