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3號原告南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宥尹 原告 陳正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 翁浚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銘仁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3號原告南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宥尹 原告 陳正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 翁浚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銘仁